一、什么是房屋通风权?
一、物权法中之一 即所有房屋享有通风的权力。二、《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益生产、方便生、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该当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89条规定:“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三、关于采光、通风权我国法律规列为相邻关系的范畴,我国现行法律对采光、通风权等的规定不是很确切具体,存在诸多法律适用上的空白,由于现实生活中错综复杂的采光、通风权纠纷,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各地法院对采光权的判决也各有不同,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随意性较大,出现判决混乱。不利于有效合法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采光权、通风全的概念及形成纠纷的主要原因 采光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获取日照或通风而要求相邻方限制其不动产的距离或高度的一种权利,采光权派生于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延伸。现今的采光权纠纷主要产生于城镇地区房屋建筑相邻各方。这其中还涉及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设计规划等诸多因素的问题,就其纠纷形成有以下几点原因: 1、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筑物审查不严或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审批建筑物而产生的采光权纠纷。 2、建筑方不依照规划设计建造而私自修改建筑图纸违章建筑。 3、建筑方未经规划及建设许可而私自建筑房屋。 4、土地使用者相邻各方未经相互协商而紧邻土地界线或建造高层房屋而相互影响采光、通风。 二、采光、通风权权纠纷的处理原则 一般来说,采光权纠纷的原告是先建筑物方,被告是后建筑方,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以及采光权纠纷案件,是适用民事案件审理还是适用行政案件审理以及如何处理,应就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各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及建筑物进行设计规划,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房屋建设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筑物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日照间路”和“楼间距”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建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在给建筑方审批有关建筑工程规划以及建设许可证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采光权受害方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向建筑方颁发有关建筑证照,如建筑方建造的房屋因经济原因不能改变设计规划的,建设部门则对造成采光、通风受限方与建筑方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建筑方违章建筑或超出审批范围的在建筑物,已经造成相邻方或以后势必造成相邻方采光、通风受限的,则应当由行政建设主管部门依其职权或受妨碍方申请处理的请求后对建筑方依法作出处理并限期予以拆除,而不宜以相邻采光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如当事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受妨碍方申请处理的请求后而没有处理的, 受妨碍方可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或直接以妨碍方作为被告、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 3、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的违法建筑而使相邻方采光受限的,受害方可直接以采光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4、经有关部门审批建设的临时性建设物给相邻方采光受限的,受害方可直接以采光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5、按原地基原高度翻建房屋,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6、被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7、两方以上建筑物共同造成影响他方建筑物采光的,应由侵权的各方分别承担民事责任。相邻各方在建房屋时,应相互作出合理的避让,根据各自房屋的高度预留出相应的间距。 三、采光权侵权的赔偿依据和标准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采光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都没有具体规定,采光权、通风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要由具有专门鉴定能力的机构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运用专业知识、专业方法测算光照时间,继而比照相关规定才能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 1.光照时间长短。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2小时。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量并鉴定,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1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建筑物被遮挡后,光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为应对光照时间长短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包括:(1)电费。因遮挡光线使用照明以及使用空调等电器额外支付的电费。(2)添加相关设施费。 3.因采光权受到的间接损失。主要是指精神损害赔偿费。舒适的环境给人以愉快的心情,反之则精神压抑,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下,会给人带来生理及心理上的疾病。因此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4.出卖房屋时因采光问题导致的房屋贬值损失。房屋的价值取决于其位置、方向、采光等关键因素,受妨害方在转卖房屋过程中,由于采光不良影响房屋交易价格,受妨害方可就房屋差价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即以采光权受侵害后的房屋的价值与受侵害前的房屋价值之差额作为赔偿标准。或者变通由建筑方将受妨害方的房屋以原有价格买下,给受妨害方另置买新房。 总之,随着采光权案件的日益增多,法律空缺面临的尴尬也越来越突出。在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活质量的今天,应尽快完善采光权的立法,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转让房屋的使用权有什么?
房产证上使用权来源转让,
这种房子一般是划拨性质的房子,比如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类似土地没有交过土地出让金,但是一样可以卖,只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就可以了。土地年限共补交土地出让金开始计算。
三、房屋取回权,含义?
房屋亇人有出租权,出租合同期或特殊情况有取回权。
四、房屋的收益权?
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可分解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房屋的占有权,通常由所有权人在房地产买卖中也称业主、房主、房东 来行使,但有时也由别人来行使,这也就是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
例如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合同将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转给非所有权人房客 来行使。
这时,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而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的使用权,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对房屋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同样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
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并不失去对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的收益权,是指房主收取房屋这项财产所产生的某种收益。例如出租房屋,房主从房客处收取租金。
有时房主也将部分收益权通过法律形式转让给非房屋所有权人。
例如,房客可利用租来的房屋改为从事一些收益性经营活动,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一部分交给房主,一部分留给自己。 房屋的处分权,表示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所有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能。
房屋的处分权一般由房主行使,房主可以确定房屋使用权、继承、赠与对象。
有时房屋处分权也与所有权分离。
如房主作为债务人以住房作抵押向债权人借债,若是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房屋的所有权也就转归债权人所有,债权人此时就可行使房屋的处分权。子言
五、房屋使用权年限有多少?
房产证的使用年限和房屋使用年限是两码事。
1、房屋使用年限根据房屋的结构、建筑质量、维护情况、地质状况等不同,有不同的经济耐用年限。一般砖混结构50年、钢混结构60年。
2、房产证的使用年限:没有使用年限的说法。我认为你可能是说土地的使用年限,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住宅土地到期后可以自动续期(住宅建设用地最高出让年限是70年)。这样可以理解为房产证的使用年限为无限的。
我们平时说的70、50、40年使用年限,说的是土地使用年限,根据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分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70年。这就出现了一个有意思的情况:房子买过来,只要它不塌,就永远是你的,但房子下面这块土地却是属于国家的。
六、房屋租赁权属于什么权?
房屋出租是属于个人的权利。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在此期间,即使房屋所有权转让,承租人仍然享有这一权利。
按照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七、什么是房屋使用权?
您好,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可分解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房屋的使用权,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对房屋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同样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并不失去对房屋的所有权。 只能住,不能卖也不能做贷款。
八、房屋的经营权与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所谓使用经营权,是就非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或合同,直接经营或使用他人所有之物,并取得因经营或使用而获取的利益之权利。使用经营权有以下特征:1、使用经营权的基础是占有,它是一种战占有支配权,从本质上看,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是使用经营人和所有其他非使用经营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2、其核心内容是从物本身获取利益或收益,取得物的使用价值。但使用经营权人不能对物作最终的处分,如出卖、赠与或其他转让行为,以至将其消灭。3、它可以依法律直接取得,也可以依合同取得。这里指的使用经营权只是合法的使用经营,并受法律保护。
不包括非法的使用经营。4、使用经营权人享有和所有权人一样的对物的请求权。总之,使用经营权是独立于所有权的直接对物加以使用并获取利益的权利。使用权就是非所有权人取得物的使用价值,从物本身获取利益或收益,但使用收益权人不能对物作最终的处分。
由于他不是所有人,所以他无权象所有人那样,决定该物的命运,从事买卖、赠与或其他转让行为以至将其消灭。使用经营权不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使用经营权,而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的财产所享有的使用经营权。
我们把前者称为所有权权能的使用经营权,或所有人的使用经营权。它不是独立的权利,而只是所有权的权能之一。而后者称为与所有权相分离的使用权,或非所有人的使用经营权,它是独立的权利,是与所有权并行为的一种财产权利。
九、什么是房屋使用权和控制权?
在房屋的权限中是有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没的管理权一说的。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在房屋交易中经常见到的两种权利状态。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拥有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所有权人可以占有、管理、使用、处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予、继承,并且排除他人的权利。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利用及有限占用权。通过房屋租赁或借用实现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予、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是房屋所有权四项基本权能之一。
十、房屋租赁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房屋租赁权是一种物权,具体来说是指租赁人(承租人)对出租人(房东)所拥有的房屋行使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是指对特定物件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占有和排他权利。在房屋租赁中,租赁人通过租赁合同获得对房屋的使用权,在租约有效期内享有使用该房屋的权益。租赁人可以居住在该房屋并使用其中的设施,也可以根据约定收取租金或将租赁权转让给他人。
债权则是指在借贷或其他经济交易中,权利人对债务人享有要求其履行某种义务的权利。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房东与承租人之间并不涉及债权关系,而是建立在物权基础上的租赁权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租赁权是物权,但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通常也会涉及到租金支付和其他约定事项,这些事项可能与债权相关,但租赁关系的本质仍然是一种物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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