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协议宗旨
一、本协议旨在促进中国和新西兰两国在高等教育领域内对所授予的学历和学位的互认,以便学生到对方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继续学业。
二、中国和新西兰学历学位结构介绍详见附件1和附件2。
第二条 认可的教育机构
一、本协议适用于中国政府承认的在授予学位时拥有学位授予权的所有中国高等教育机构及研究机构,以及新西兰政府承认的在授予学位时拥有学位授予权的所有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
二、 双方政府尊重和承认两国高等教育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接受留学申请和评估留学资格的自主权。
三、双方鼓励并支持中铅芹国高等教育机构及研究机构与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在课程学分互认方面开展合作。
第三条 中国教育机构毕业生进入
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学习
一、持有官方认可的中国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者或者本科毕业证书者在满足新西兰学校具体录取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攻读新西兰学士后文凭、研究生文凭或硕士学位。
二、持有官方认可的中国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者,可以根据其学习经历和研究计划,在满足新西兰学校的具体录取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攻读新西汪册兰博士学位。
三、持有官方认可的中国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颁发的研究生学历证书者,可以根据其学习经历和研究计划,在满足新西兰学校的具体录取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攻读新西兰博士学位。
四、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保留依据自身规定决定各学习课程入学年级和考试成绩的权利。
第四条 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毕业生进入
中国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学习
一、持有官方认可的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者,在满足中国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困激宏机构的具体录取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攻读中国硕士学位。
二、持有官方认可的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者,可以根据其学习经历和研究计划,在满足中国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的具体录取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攻读中国博士学位。
三、持有官方认可的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士荣誉学位或研究生文凭证书者,可以根据其学习经历和研究计划,在满足中国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的具体录取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攻读中国博士学位。
四、中国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保留依据自身法规决定各学习课程入学年级和考试成绩的权利。
第五条 联合工作小组的磋商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新西兰教育部关于教育与培训的合作谅解备忘录》,2002年设立的联合工作小组磋商机制应将商讨本协议实施及发展情况作为磋商会议的常规内容。
第六条 协议的实施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经双方同意可予以修订或增补。任何一方可以书面方式提前6个月通知另一方中止本协议。
本协议于二○○八年四月 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新西兰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