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养的定义?

274 2024-11-08 11:53

一、家庭寄养的定义?

家庭寄养是指将宠物(通常是猫狗等小型动物)寄放在别人家中照顾一段时间的行为。原因是:一些宠物主人需要长期出差、旅游或有紧急情况需要离开家,但又不能将宠物带在身边,因此需要将宠物寄养在别人家中。此时,家庭寄养方式可以保证宠物得到足够的关爱和照顾。内容延伸:在选择家庭寄养时,应该寻找有经验、爱心和负责任的寄养家庭,最好先对寄养家庭进行访问和调查,并且签订寄养协议以确保宠物的权益。

二、家庭寄养怎么布置?

家庭寄养是指将儿童或婴儿寄托在亲友家中或专业的寄养机构中,由专业人员进行照顾和教育。家庭寄养的布置需要充分考虑儿童的特点和需求,提供安全、舒适、温馨的环境。具体来说,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布置:

1. 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家庭寄养需要在亲友家中布置一个适合儿童居住的房间,提供舒适的床铺、床上用品和玩具等。

2. 保证室内卫生和清洁。家庭寄养需要定期清洁房间,保持室内空气清新,保障儿童的身体健康。

3. 确保室内安全。家庭寄养需要对儿童生活的环境进行安全排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儿童的安全。

4. 提供合理的膳食和营养。家庭寄养需要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膳食和营养,保证儿童的生长发育需求。

5. 提供专业的教育和护理。家庭寄养需要为儿童提供专业的教育和护理,帮助儿童健康成长。

三、家庭寄养发放标准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54号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1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李立国

  2014年9月24日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家庭寄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工作。

  第二章 寄养条件

  第七条 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

  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八条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九条 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

  第十条 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第十一条 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三章 寄养关系的确立

  第十二条 确立家庭寄养关系,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二)评估。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了解其邻里关系、社会交往、有无犯罪记录、社区环境等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三)审核。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确定后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四)培训。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

  (五)签约。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寄养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寄养融合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理等事项。家庭寄养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寄养家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寄养儿童人身安全,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

  (二)为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满足日常营养需要,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养寄养儿童健康的心理素质,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学校教育;

  (五)对患病的寄养儿童及时安排医治。寄养儿童发生急症、重症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医治,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

  (六)配合儿童福利机构为寄养的残疾儿童提供辅助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服务;

  (七)配合儿童福利机构做好寄养儿童的送养工作;

  (八)定期向儿童福利机构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状况,并接受其探访、培训、监督和指导;

  (九)及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家庭住所变更情况;

  (十)保障寄养儿童应予保障的其他权益。

  第十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寄养家庭的招募、调查、审核和签约;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定期探访寄养儿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五)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六)建立家庭寄养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七)根据协议规定发放寄养儿童所需款物;

  (八)向主管民政部门及时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寄养协议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儿童福利机构同意,经培训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六条 寄养融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十七条 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内不能照料寄养儿童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为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八条 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

  第四章 寄养关系的解除

  第十九条 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儿童福利机构书面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申请,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予以解除。但在融合期内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条 寄养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一)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

  (二)寄养家庭成员的健康、品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和(四)项规定的;

  (三)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

  (四)寄养家庭变更住所后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五)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六)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一)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

  (二)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

  (三)寄养儿童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

  第二十二条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寄养家庭,并报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家庭寄养关系的解除以儿童福利机构批准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拟送养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

  第二十四条 家庭寄养关系解除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妥善安置寄养儿童,并安排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辅导、照料。

  第二十五条 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寄养家庭,可以依法优先收养被寄养儿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政策;

  (二)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三)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四)协调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处理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

  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

  第二十八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聘用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家庭寄养经费,包括寄养儿童的养育费用补贴、寄养家庭的劳务补贴和寄养工作经费等。

  寄养儿童养育费用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寄养家庭劳务补贴、寄养工作经费等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 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儿童福利机构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一条 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依法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

  与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或者未经同意变更主要照料人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寄养协议。

  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职责的;

  (二)在办理家庭寄养工作中牟取利益,损害寄养儿童权益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或者未经上级部门同意擅自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家庭寄养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擅自与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家庭寄养合作项目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家庭寄养工作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颁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03〕144号)同时废止。

四、儿童寄养家庭意义?

从某种意义上说,《细则》中的种种规定,就是为寄养儿童将要进入的寄养家庭做出严格的行为规范。

尤其要防止仅仅把接受寄养儿童当作挣钱的活计,而不能建立起从内心出发的“准亲子关系”,真正对寄养儿童的生理的和心理的成长和发展付出心血。

五、宠物家庭寄养怎么收费?

根据2021年7月22日的市场价格,一般普通的宠物店,寄养一天的价格是在40~50左右,提供水和一般的猫粮,如果寄养的时间长,可以提供免费洗澡的服务。而好一点的宠物店,一天的价格就要在60~80元左右,提供水和优质猫粮,还会有一些零食之类的食物,环境也更好一些。

而这些寄养的宠物店,会在一些比较重要的节假日涨价,比如过年、国庆节假期时,会普遍上涨20~30元,主人要做好心理准备。

六、谁做过宠物家庭寄养,寄养协议该怎么写?

宠物家庭寄养协议  甲方:(宠物寄养委托人) 电话: 地址:  乙方:(宠物代养人) 电话: 地址: 寄养宠物情况:  宠物名字: 年龄: 品种: 性别: 动物价值()人民币 性格&爱好:  生活习惯及忌讳:  身体是否健康(是否免疫): 是否发情期: 是否怀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宠物临时寄养事宜达成以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偿的临时宠物寄养服务,甲方将宠物交由乙方临时寄养,寄养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预计 天。超过约定的时间甲方按天数向乙方补交费用,超过约定时间,如果甲方没有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乙方要求继续寄养,乙方有权将寄养宠物按无主宠物处理。 二、寄养服务费用: 元* 日= 元 宠物寄养伙食费: 元* 日= 元 共合计: 元  三、付款方式:寄养前一次付清。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寄养的宠物应该在乙方得到合理的饮食、住所、日常养护和健康保障。  ①食物----为寄养宠物提供均衡营养,辅以洁净的饮水。甲方最好能为宠物自带一些他喜欢口味的食物。 ②居住----为寄养宠物提供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居住环境,并保证有适当的活动空间及充足的运动量(至少一天两次,每次一小时的散步)。  ③排泄----为寄养宠物提供洁净、卫生的室内如厕条件,并且每日清理和定期消毒。  ④卫生清洁----为寄养宠物定期洗澡、皮毛梳理、修剪指甲、清理耳朵和眼睛等,保证体表卫生。 ⑤信息反馈----甲方可对寄养宠物进行不定期回访;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寄养宠物信息。 2、甲方应为乙方在寄养宠物期间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3、如宠物在寄养前健康已出现了问题,甲方应承担寄养后宠物的医疗费用;如健康的宠物在寄养期间出现健康问题,费用则由乙方承担(在主人提供免疫证明的情况下,承担费用不超过寄养费用的2倍。如没有免疫证明,发生传染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如寄养期间宠物出现丢失或意外(非疾病)死亡,责任由乙方赔付等同该动物价值的金额;如果在寄养期间因打架,碰撞等产生的一切需要到医院救治而产生的费用,由主人自行承担。如是因为宠物自身健康原因(如幼年宠物犬翻肠或癌症等病症)或者医疗事故死亡,双方均无责任;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等)因素死亡,双方均无责任。如果宠物在寄养期间出现了传染性疾病如细小犬瘟,在7天内发生身体状况不适,患有潜伏性病菌的,由甲方承担被传染宠物的医疗费用。如遇结石,产科,泌尿科,心血管,神经,烈性感染病等重大疾病,乙方不承担医疗费用。  4、甲方必须保证如实提供宠物真实的身体状况,如有隐瞒或提供不实情况,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负有责任。  五、本协议自甲方将委托寄养宠物交至乙方寄养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签订协议时甲方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六、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所辖区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之未尽事宜,由双方自行约定。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分别由甲乙双方保管。 九、补充条款: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亲这样可以吗0.0

七、家庭宠物寄养怎么找客源?

可以找相关的宠物店或者宠物医院合作,让他们帮忙推荐客源,或者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广告。此外,可以考虑加入宠物寄养平台,这样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并提供更专业的服务。合作宠物店或宠物医院通常有很多宠物主人,可以帮忙推荐客源并提高信任度。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广告可以扩大影响范围,并且吸引更多的客户。加入宠物寄养平台可以提供更多的服务保障,吸引更多客户且提升服务质量。除了以上方法,可以考虑在周边社区张贴广告或者分发传单,参加宠物主题的展会或者活动,与宠物主人建立联系并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来扩大客源。同时,做好口碑营销,提高用户体验,也是吸引客户和留住客户的关键。

八、如何成为警犬寄养家庭?

首先寄养家庭领养者必须有经济能力,有过养狗经验并且对犬要有爱心,其次寄养家庭成员对犬只不过敏,最后是若因不可抗力而无法继续领养犬只的,必须经原单位同意为其重新寻找领养人,未经同意,不得自行转交他人或弃养。

九、家庭寄养需要什么手续?

一.寄养孩子是父母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委托代理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

如果是亲戚之间的寄养不需要办手续。如果是未满十八周岁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就必须寄养到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服务机构委托的寄养家庭。

十、申请家庭寄养原因怎么填写?

1、家中有老人,我们要上班,没有时间在中午的时候照看孩子。

2、因为我们都要上班,同时家里经济条件也不是很好,所以希望学校能托管我们的孩子。

3、家长的文化水平比较低知识储备不够,没有办法很好的辅导孩子们的功课。

4、家长们的工作时间不是很稳定,下班晚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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