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食品检验检疫机构有哪些?

272 2024-11-06 00:42

一、江门食品检验检疫机构有哪些?

1. 江门食品检验检疫机构有多个。2. 这是因为江门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城市,食品安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所以需要设立多个食品检验检疫机构来保障食品质量和安全。3. 江门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江门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门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这些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管、食品质量检测、食品进出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是什么?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在产地对出口商品执行的检验称产地检验。产地检验尤其适合于柑桔、苹果等农产品,先在产地执行检验把关,出口时再在出运口岸进行口岸查验,有利于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属于预验性质。

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产区执行检验,并不直接装运出口,而需转往(或调拨)口岸出口的,也是产地检验。

产地检验的优点是避免不合格商品运往口岸造成损失。同时,更有利于把检验工作深入生产领域,对生产、加工部门进行技术指导,督促其改进生产加工,加强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所以是检验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好方式。

三、检验检疫类别代码有哪些?

1、M: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口商品检验(进口法检)。

备注:海关监管条件有A的商品,对应的检验检疫类别就是M。

但是,需要进口商品检验的,不限于海关监管条件有A的商品。因为“法检”的商品包括目录内法检和目录外法检。

2、N: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出口法检)。

备注:海关监管条件有B的商品,对应的检验检疫类别就是N。

但是,需要出口商品检验的,不限于海关监管条件有B的商品。因为“法检”的商品包括目录内法检和目录外法检。

3、P: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进口植检)

备注:进口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绝大多数都需要进行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4、Q: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出口植检)

备注:出口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绝大多数都需要进行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5、R: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进口食检)

备注: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等)、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6、S: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食检)

备注: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7、 L: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扩展资料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禽畜屠宰及贮存的企业都必须首先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然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的,分别核发注册证书或登记证。

未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的,一律不得加工、生产或贮存出口食品;对需要向国外申请注册、认可的,须取得有关进口国批准或认可的,也不得向该国出口食品。

参考资料:

天津报关咨询 - 检验检疫类别代码的含义

四、入境货物一般由哪里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检验?

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一般程序是:

入境:报检——计收费——形式放行——检验检疫(抽采样)——签证放行(特殊商品除外)

出境:报检——检验检疫(抽采样)—计收费——签证放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实行“六一”工作模式:一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不过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有点差别,这个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入境口岸进行检验检疫,一是在指运地进行检验检疫。上面说的是前一种,至于后一种,则是在放行后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流向单寄往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货物到达指运地后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在运输前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卫生防疫处理)。

五、检验检疫证书的种类有哪些?

  报检是指有关当事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或证明履约的需要,向检验机构申请检,以及、检疫、鉴定或准出入境或取得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及某种公证证明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手续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包括: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具体包括: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  (2)入境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  (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4)进出境集装箱;  (5)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6)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7)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装载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8)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9)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和邮包等物品;  (10)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骸骨、骨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伴侣动物;  (11)国际邮寄物(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检疫的国际邮寄物);  (1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其他应检对象。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  5、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等原产地证明书的。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以《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而成,包括了大部分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是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主要执行依据。其中海关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代码含义如下:  海关监管条件代码:  A: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B: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D:表示对应商品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检验检疫类别代码:  M: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N: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P: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Q: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S: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L: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六、哪些食品需要检验检疫?

在我国,需要检验的进出口食品有肉类、家禽类、蛋品类、水产类、罐头类、蔬菜类、奶制品类、酒类、饮料类等。

  1、肉类。包括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冻兔肉、冻驴肉以及它们的副产品,为了保证出口肉类食品的卫生要求,活的猪、牛、羊等均须来自非疫区,并有证明书和产地检疫证书,包装前要经过预冷,并及时速冻。

  2、家禽类。包括冻鸡肉、冻鸭肉、冻鹅肉和冻野禽肉等,其中以冻肉鸡和冻北京填鸭为多,冻肉鸡分为冻净膛肉鸡、冻半净膛肉鸡以及冻分割肉鸡三种;而冻北京填鸭要求肌肉发育良好、去毛、带头、带翅,头部弯于翅下,裹以包头纸。   

  3、蛋品类。包括鲜鸡蛋、鲜鸭蛋、皮蛋、咸蛋、冰蛋、于制蛋品等。鲜蛋的品质要求是新鲜、蛋壳整洁、蛋白浓厚、蛋黄居中或略偏;冰蛋要求色泽淡黄、气味正常。

  4、水产品类。包括冻鱼、鱼子、冻虾、活贝、冻海螺肉、冻文蛤肉、海蜇皮等,冻鱼要求鱼体色泽正常、肉组织有弹性、局部允许充血。冻虾要求新鲜、色泽正常、虾体完整、无异咪。而冻贝肉要求新鲜、有自然光泽、无异味、贝肉完整。

  5、罐头类。包括畜肉类、禽肉类、水产类、水果类、蔬菜类等罐头,罐头质量标准包括容器质量、食品内容物质量和真空度等方面的要求。它的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检验、物理检验、化学检验和微生物检验。

  6、蔬菜类。包括速冻蔬菜、盐渍蔬菜和干制蔬菜等。

  7、奶制品类。包括奶粉、奶油、炼乳、淡乳等,奶粉分为全脂奶粉、脱脂奶粉和全脂加糖奶粉,奶油分为鲜制、酸制、重制三种奶油。

七、常用的检疫检验方法有哪些?

兽医化验员主要工作是帮助兽医诊断疾病,就像医院门诊里面的检验科检查的各项内容。 动物检疫员主要工作是:

1.对动物进行检查有没有传染病;

2.对动物的加工产品进行检查,有没有传染病。比如猪肉、牛肉、羊肉、禽、蛋等进行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对象有哪些?

出入境检验检疫对象有动植物卫生用品,化妆品,机电类所有危害人们生活健康的。

九、肉鸡检验检疫程序有哪些违规操作?

宰前检验:(1)肉鸡应来自非疫区。屠宰企业不得接受运输过程中死亡的、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来源不明或证明不全的肉鸡。

(2)供宰肉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宰前检验。按照有关程序观察活动物的外表,如肉鸡的行为、体态、身 体状况、体表、排泄物及气味等。对有异常症状的肉鸡隔离观察,测量体温,并做进一步兽医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测。

(3)对判定为不适宜正常屠宰的肉鸡,应按照有关兽医规定处理。

(4)应将宰前检验的信息及时反馈给饲养场和宰后检验人员,并做好宰前检验记录。

宰后检验:(1)宰后对肉鸡头部、胴体和内脏的检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执行。

(2)应利用初级生产和宰前检验信息和宰后检验结果,判定鸡肉是否适合人类食用。

(3)感官检验不能准确判定鸡肉是否适合人类食用时,应进一步检验或检测。

(4)废弃的鸡肉,应做适当标记,并用防止与其他肉类交叉污染的方式处理。废弃处理应做好记录。

(5)为确保能充分完成宰后检验,主管兽医有权减慢或停止屠宰加工。

十、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对象有哪些?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政府行政部门以法律、行政行规、国际惯例或进口国法规要求为准则,对出入境货物、交通工具、人员及其他事项等进行管理及认证,并提供官方检验证明、民间检验公证和鉴定完毕的全部活动。

检验目录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9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经研究,决定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9年)》(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部分初级纺织品、矿产品、石材、工业原料、皮革制品、五金工具、小家电产品、部分石材等商品(共计647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附件1) 调出《法检目录》,不再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表

二、将部分烟草代用品、可用于食品添加剂的化工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婴幼儿及儿童服装、衬衣睡衣泳衣、家用电器、卫生器具等商品(共计357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附件2)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

三、结合2009年《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对《法检目录》进行了对应调整。

四、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经营者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五、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8年5号公告同时废止。

工作职责

工作准则

(一)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负责口岸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负责出入境人员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监测体检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情监测、调查等工作,实施动植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

(四)负责实施进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一般包装和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检验,负责进出口商品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

(五)负责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的生产(养殖、种植)、加工和存放等单位的卫生检疫注册,负责实施进出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工作,负责实施进出口产品和实验室认可、人员注册等工作,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实施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负责出口、转口商品的有关出境验证。

(七)负责实施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及容器的卫生监督、检疫监督和有关的适载检验、鉴定,负责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和货物的卫生除害处理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执行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署的有关检疫、检验的国际协议、协定和议定书等,负责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检疫协定的实施工作。

(九)负责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和标识、封识,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出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工作。

(十)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调查和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和国际贸易商品质量状况,提供有关信息。

(十一)负责对各类涉外检验检疫、鉴定和认证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以及卫生除害处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二)承办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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