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兰公国的地理位置?

2023-07-18 05:04 点击:173 编辑:admin

西兰公国的地理位置?

西兰公国,是一个由小组织宣称建立而未被国际普遍承认的国家。

西兰公国地理位置位于北纬51°53′40″,东经1°28′57″,坐落于英吉利海峡之上,大约距英国的萨福克郡海岸10公里(6英里)远。

该国自建立以来一直由其元首派迪·罗伊·贝茨和他的家人以及合作伙伴们统治。西兰公国的常住人口很少超过五人,其可供居住的领土面积大约有550平方米。西兰是世界上最知名的私人国家之一。

历史沿革:

1967年9月2日,前英国皇家海军上校 帕迪·罗伊·贝茨占领了一个废弃的人工军用建筑,此建筑是二战时英国为防止德国入侵而修建的,战后即被废弃。并且根据他自己对于 国际法 的解释,声称对怒涛塔行使主权。怒涛塔是该国的领土(也是仅有的一块陆上“领土”)。这就是西兰公国,是个一直未被国际社会承认的国家(实体)领土。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1942年,作为默恩塞尔海洋堡垒计划中众多堡垒的一个,皇家海军开始在英格兰开工建造怒涛堡。怒涛堡垒的底部是一艘驳船,驳船上的两座高塔将驳船与顶部的甲板相连,建筑物都坐落在甲板上。建造完毕后,驳船在被拖拽到萨福克郡外海面上的怒涛沙洲的指定区域之后被故意凿沉,以使之陷入沙洲的预定位置。因此,看到的怒涛塔在水面上的可见部分,其实只是整个建筑的上半部分而已。

二战期间,驻守在堡垒上的英国皇家海军官兵大约维持在50到100人的范围内。不过当战争结束后,所有的官兵都撤离了堡垒,怒涛堡垒被彻底废弃了。

1968年,一艘英国海军的巡逻船只进入了西兰公国,罗伊和儿子迈克尔·贝茨(Michael Bates)向他们鸣枪示警,并向巡逻船只投掷燃烧瓶,结果被英国法庭传令受审。关于当时船只上人员前来的目的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他们是来试图驱逐居住在堡垒上的贝茨等人的,另外一种说法是他们只是为了修理附近的导航浮标。最后,1968年11月25日,法庭宣布由于事件发生地处在英国领海之外,他们对此事件无权干预。

1978年,贝茨任命的西兰公国首相亚历山大·G·阿亨巴赫教授(Professor Alexander G. Achenbach)乘贝茨不在西兰之机,与其他几名荷兰公民策动了一起武装政变,强制接管了怒涛塔,并俘虏了罗伊的儿子迈克尔。

罗伊·贝茨闻讯后招募了一批 雇佣兵 ,在一次成功的直升机降突击之后,他重新夺回了堡垒的控制权。他俘虏了入侵者,并声称他们是战犯。参与政变的荷兰公民在战争结束之后被遣送回国。不过前公国首相,德国公民阿亨巴赫教授就没有这么幸运了。由于他持有西兰公国护照,他被指控叛国罪,并被拘押了起来。之后,荷兰和德国政府都曾向英国政府提出要求,要求英国政府设法推动释放阿亨巴赫。但是英国政府援引1968年的判例,宣称西兰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内,他们无权干预此事。

于是,德国政府决定派遣一名外交官前往怒涛塔,直接与贝茨磋商阿亨巴赫的释放问题。在几周的谈判之后,贝茨的态度明显温和了许多。后来,他还宣称德国外交官对西兰的访问,标志着德国政府对西兰公国的“事实上的”承认。尽管德国政府始终没有承认他的这一说法。

在被遣送回国之后,阿亨巴赫教授在德国组织了一个流亡政府,为了与罗伊·贝茨针锋相对,他自封枢密院院长。

当1989年,阿亨巴赫教授因健康原因辞职之后,原流亡政府经济合作大臣约翰内斯·塞格尔接管了叛乱政府的控制权,并自封首相兼枢密院院长之后,塞格尔继续宣称,他才是西兰的正统统治者。

西兰还宣称怒涛塔周围半径12海里的水域都是该国的领海,该国还至少一次在这一领海范围内抵抗过外国的侵犯。在1990年的事件中,英国皇家海军辅助船“黄金眼号”就遇到过西兰方面的火力反击。

很长一段时间里,一家注册在西班牙的公司一直在大量制造和出售西兰公国的护照(买家大多是东欧人)。这家公司据信与塞格尔的流亡政府长期以来一直在进行着合作。虽然贝茨家族并不承认这些护照的合法性,但是买家还是趋之若鹜。这些护照中的不少甚至牵涉进了一些国际上的著名犯罪案件,例如詹尼·范思哲谋杀案。由于这些护照的流通量相当庞大(估计在150,000张左右),在1997年,贝茨家族宣布所有西兰公国护照均为无效,包括他们自己在之前30年所发行的西兰公国护照。

西兰公国自宣布建立以来,一直由其元首派迪·罗伊·贝茨和他的家人以及合作伙伴占据。西兰公国的常住人口很少超过五人,其可供居住的领土面积大约有550平方米。

西兰无疑是世界上最知名的私人国家。虽然没有什么人把它的主权和合法性当作严肃的事情看待,不过在国际法的应用领域,有时候人们仍然把它当作一个有趣的个案来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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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系

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由于英国法律是以中世纪英国“普通法”(相对“衡平法”而言)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所以又称普通法系。美国原为英国殖民地,独立后它的法律基本仿照英国法律,被认为是英国法系中与英国法并列的两个支系之一,故这一法系还称英美法系。属于这一法系的除英、美外,主要是曾经沦为英国殖民地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诸如印度、巴基斯坦、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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