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渔业捕捞工作是否是特殊工种?

155 2024-12-06 12:04

一、从业渔业捕捞工作是否是特殊工种?

是的

渔业、水产行业的海洋捕捞船员;交通行业的油运船员、航道航务工程船船员、驳船船员(内河及沿海港口从事运输的)和拖轮船员(内河和港口从事营运的拖轮功率250马力及其以下的拖轮船员;功率为250马力以上至600马力的拖轮机舱部工作人员)属于特殊工种。

二、渔业捕捞的时节?

每年的8月中旬开海捕鱼,每年具体开海捕捞时间要看当地发布的政策,比如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政策表示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开海时间是9月2日0时,北纬35度至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开海时间是9月17日0时起。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渔业捕捞税收多少

渔业捕捞是中国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随着渔业资源的日益枯竭和渔民收入的下降,渔业捕捞税收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很多人都好奇,中国的渔业捕捞税收到底有多少?本文将带您深入了解中国渔业捕捞税收问题。

渔业捕捞税收政策

渔业捕捞税收是指对从事渔业捕捞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税收。这是一种常见的税收政策,旨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渔业资源,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渔业捕捞税收主要包括渔船船舶税、沿海渔业资源税和渔获物加工销售税等。

渔船船舶税

渔船船舶税是对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船舶所征收的税收。根据船舶的吨位和功能等不同因素,征收标准也有所不同。渔船船舶税的税率通常较低,旨在降低渔船运营成本,鼓励渔民增加捕捞投入。

沿海渔业资源税

沿海渔业资源税是对从事沿海渔业捕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税收。该税收是根据渔船捕获的渔获物数量和种类来计算的,税率根据不同区域和季节有所不同。沿海渔业资源税的征收是为了保护渔业资源,防止滥捕滥渔,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渔获物加工销售税

渔获物加工销售税是对从事渔获物加工和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税收。该税收是根据渔获物处理量和销售额来计算的,税率也有所不同。渔获物加工销售税的征收是为了规范渔获物市场秩序,保证市场价格稳定,并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渔业捕捞税收多少

关于渔业捕捞税收具体数额的问题,由于税收标准的不同和政策的调整,无法给出一个具体的数字。渔业捕捞税收的具体数额会受到渔业资源状况、渔船船舶规模、渔获物加工销售情况等多个因素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渔业捕捞税收会根据渔业资源的丰富程度和渔业经营的规模来进行测算。比如,渔船船舶税会根据船舶吨位和功能等因素来确定税率,沿海渔业资源税会根据渔船捕获的数量和种类来计算税额。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渔业捕捞税收的具体数额会根据不同地区和时期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这是因为渔业资源的分布和渔业经营的情况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

渔业捕捞税收的意义

渔业捕捞税收的征收对于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渔业资源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渔业捕捞税收的征收可以促使渔民合理利用渔业资源,防止滥捕滥渔,保护渔业生态环境。通过征收税收,可以增加捕捞成本,减少过度捕捞行为,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渔业捕捞税收的征收也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通过合理征收渔业捕捞税收,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用于改善渔业生态环境、提升渔民收入和促进渔业科研发展等方面。

渔业捕捞税收的问题与建议

然而,渔业捕捞税收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税收征收的公平性有待提高。由于渔船船舶规模和渔获物加工销售情况的不同,导致渔业捕捞税收的征收标准存在差异。为了更公平地征收渔业捕捞税收,需要进一步完善征收标准,确保税负分配的公正性。

其次,税收征收的监管和执行力度需要加强。在一些地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执行力度,导致部分渔民逃避渔业捕捞税收的征收。为了增强税收征收的效果,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渔业捕捞税收的监管和执行工作。

同时,渔业捕捞税收政策也应与渔业资源管理政策相衔接。只有通过健全的渔业资源管理政策,才能更好地保护渔业资源,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并为征收渔业捕捞税收提供良好的基础。

总结

渔业捕捞税收是中国渔业发展中重要的经济手段之一。通过征收渔船船舶税、沿海渔业资源税和渔获物加工销售税等税收项目,可以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渔业资源,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渔业捕捞税收的具体数额会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渔业经营规模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公平性待提高和监管执行力度不够等。需要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监管和执行,与渔业资源管理政策相衔接,确保渔业捕捞税收的顺利征收和合理利用。

四、《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数量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

五、简述渔业捕捞管理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违法捕捞的,将可能承担罚款、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船舶等不同程度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达到有关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此外,违法捕捞行为人可能因破坏海洋渔业资源、危害海洋生态环境安全,被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被判处承担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六、中国渔业捕捞过度现状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渔业大国之一,拥有丰富的渔业资源和悠久的渔业传统。然而,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中国渔业面临着严重的捕捞过度问题。本文将探讨中国渔业捕捞过度的现状,分析其原因,并提出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中国渔业捕捞现状

中国拥有近14,500公里的海岸线,是世界上最大的海洋渔业国之一。中国渔民以传统的捕捞方式为生,渔业产值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然而,随着近年来渔业资源的逐渐枯竭,捕获渔获量不断减少,捕捞过度已成为中国渔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障碍。

中国渔业资源主要包括各类鱼类、虾类和贝类等,其中不少品种已濒临灭绝,如长江江豚、中华白海豚等。据统计,中国约有1/4的渔业资源已处于过度捕捞的状态,严重威胁着海洋生态平衡和渔业可持续发展。

中国渔业捕捞过度原因

造成中国渔业捕捞过度的主要原因有多个方面,其中包括:

  • 人口增长与消费需求增加:中国人口众多,在海鲜消费需求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渔业资源的捕捞量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导致过度捕捞。
  • 技术进步与渔业工具更新:传统捕捞方式逐渐被现代化捕捞工具替代,使得渔获量大幅增加,加剧了捕捞压力。
  • 管理体系不健全:渔业管理缺乏严格的监督和规范,导致捕捞行为不受有效控制,加剧了渔业资源的紧张局势。
  • 环境污染与栖息地破坏:水域内的环境污染和栖息地破坏使得很多鱼类无法正常繁衍,导致渔业资源的减少,加剧了捕捞压力。

可持续发展建议

为了解决中国渔业面临的捕捞过度问题,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包括:

  1. 建立科学的捕捞配额制度:根据渔业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捕捞配额,限制捕捞量,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加强渔业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的渔业管理与监督体系,加强对捕捞行为的监控和处罚力度,维护海洋生态平衡。
  3. 推广生态友好型渔业:鼓励渔民采用环保、低损伤的捕捞方式,减少对渔业资源的破坏,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
  4. 加强环境保护与栖息地恢复:积极开展水域环境保护工作,恢复受损栖息地,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为渔业资源的繁衍提供保障。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相信中国的渔业捕捞过度问题将得到有效缓解,渔业资源得以合理开发利用,为中国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海洋生态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七、内河渔业捕捞证如何办理?

渔业捕捞证需要前往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渔业捕捞证的办理条件是:

1、渔船具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证书。

2、具有有效的渔业准入许可配额证明(如渔船报废、毁损、灭失证明或马力指标/凭证保留证明、渔船审批批文等)。

3、渔船所有人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4、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最近一年内未受过吊销许可证以上的行政处罚。

要准备的材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八、渔业捕捞的最佳时间几月?

夏季捕鱼最佳,夏天捕鱼,要以初夏、盛夏来选择捕鱼的最佳时间。初夏是捕鱼的好季节。此时最高气温在26℃-28℃,最低气温在16℃-18℃,是鱼儿较爱觅食的时候。但中午水温较高,鱼儿多游至深水处乘凉,而早、晚气候却凉爽宜人,鱼儿在水草区和岸边觅食,故宜早晚撒网捕鱼。

九、渔业捕捞有多少种形式

渔业捕捞有多少种形式?这是一个受多数人关注的问题。渔业捕捞是指为了捕获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而进行的活动。它是几千年来人们维持生计的重要方式之一。随着时间的推移,渔业捕捞方法不断演化,从简单的手工捕捞到现代化的大型渔船捕捞。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渔业捕捞的各种形式:

1. 传统手工捕捞

传统手工捕捞是最早出现的渔业捕捞方式之一。它主要依靠人们的体力和简单的捕鱼工具进行捕捞活动。这种形式在许多地区的海岸线上依然存在,并且经常被当地居民用于食物和生计来源。

2. 刺网捕捞

刺网捕捞是一种使用网具进行的捕捞方式。渔民使用巨大的刺网,将其投入到水中,然后慢慢将其拉回,以捕捉鱼类。这种捕捞方式可以大规模捕捞,并且常用于捕捞大量洄游鱼类。

3. 拖网捕捞

拖网捕捞是一种利用拖网进行的捕捞方式。拖网被连接到渔船上,然后被拖拽在海洋中。当渔船行驶时,拖网会横扫过一大片海域,将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困在网中。这种捕捞方式可用于捕捞各种规模和种类的鱼类。

4. 围网捕捞

围网捕捞是一种通过围网来捕捉鱼类的方式。渔民使用巨大的网围住一片海域,然后逐渐将它收缩,将鱼类聚集在一起。随后,他们可以轻松地捕捞大量的鱼类。这种捕捞方式常用于捕捞鱼类群体,特别是捕捞大规模洄游鱼群。

5. 钓鱼

钓鱼是一种个人或小规模捕捞方式。钓鱼者使用鱼竿,钓钩和鱼饵,在湖泊、河流或海洋中进行钓鱼。这种捕捞方式可以提供休闲和娱乐的体验,也可以作为饮食的补充来源。

6. 陷阱捕捞

陷阱捕捞是一种利用陷阱来捕捞鱼类的方式。渔民放置陷阱,例如捕鱼篓或鱼网,然后等待鱼类进入其中。一旦鱼类进入陷阱,它们将被困住,渔民可以轻松地捕捞它们。这种捕捞方式适用于捕捞一系列大小和种类的鱼类。

7. 海洋电光捕捞

海洋电光捕捞是一种利用电流来捕捞鱼类的方式。渔民在渔船上使用电光设备,向水中放电,传导电流。这种电流会使鱼类感到麻痹,从而变得容易捕捞。这种捕捞方式通常用于捕捞深海鱼类。

8. 爆炸捕捞(非法)

爆炸捕捞是一种非法的捕捞方式,但仍然在一些地区存在。渔民使用炸药投入到水中,然后引爆炸药,将鱼类冲击至水面上。这种捕捞方式具有毁灭性,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极大破坏,并且对其他渔民和生物造成安全风险。

渔业捕捞有许多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特定的应用场景和影响力。合理和可持续的渔业捕捞方法是维护海洋生态平衡的关键。我们应该关注和支持可持续的捕捞实践,以确保未来的渔业资源持续可利用。

十、山东省渔业专项捕捞规定?

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渔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涉海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智慧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报告、通报制度,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等情况,并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即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选择经常作业地的一个渔业港口作为固定停靠港口,接受固定停靠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除紧急避险情形外,应当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渔业港口应当将固定停靠本港的海洋渔业船舶信息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业港口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四条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应当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委托制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相关设备和部件;违法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船舶;对提供场地、设施或者实施制造、更新改造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维修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或者为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加装铁丝网、栅栏、钢钎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公安等部门予以没收。

第五条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安装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等标识,配备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保持设备性能完好、正常运行;远洋渔业船舶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船位信息。

海洋渔业船舶不得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业船舶标识,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

禁止套用海洋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证书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远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其他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六条在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应禁渔的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在船籍港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仍然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海洋渔业船舶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按照法定职责,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将违法渔业船舶处理情况通报外事部门。

第九条中介机构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对未取得船员证书上船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招用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工作的船舶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相关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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